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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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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1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5 年 12 月 29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59 号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05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 年 12 月 29 日 第一条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发挥国家通用语...

文档格式:PDF | 页数:5 | 浏览次数:157 | 上传日期:2012-05-10 04:02:07 | 文档星级:
1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5 年 12 月 29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59 号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05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 年 12 月 29 日 第一条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 本市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纳入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工作; (三)组织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 (四)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培训和水平测试; (五)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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